男子嫖娼未遂,上诉撤销处罚被拒绝,应该怎么处理?
近日,山东发生了一起关于嫖娼行为的案件。一名男子在等待嫖娼时被警方抓获,并被行政拘留五日。男子提起诉讼,试图撤销处罚,然而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诉求,维持了原判。
根据行政判决书的记载,该男子与其他人共谋嫖娼,通过微信联系了嫖娼中介,询问了嫖娼地点和价格。在中介的安排下,他们先去了一个房间,其中一人进行了嫖娼行为。然后,他们又被安排到另一个房间,正当该男子欲进入时,被守候在门外的民警抓获。最终,警方依法对该男子进行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该男子提出辩称,他并未见到卖淫女,也未实施嫖娼行为,只是在房间外等待。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
然而,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认为,该男子与其他人预谋嫖娼,并主动联系了中介,询问了嫖娼的细节,还到达了嫖娼地点。这表明双方已经就嫖娼价格达成了一致。尽管他未能进入房间,但他在等待嫖娼的过程中已经着手准备,只是因为警方介入才未能完成。因此,无论他是否在房间内或主动进入房间,并不影响对他嫖娼行为的认定。
法院认为,罗庄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事实清楚,程序正确,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因此,法院驳回了该男子的诉求。
针对该案,律师“大兵叔叔”在头条号上进行了详细解读。

根据《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者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当行为主体之间在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已经给付金钱或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个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行为;或者已经发生性行为但尚未给付金钱或财物时,都可以视为卖淫嫖娼行为并依法处理。对于前一种情况,应该从轻处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嫖娼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要素:一是双方达成一致,二是着手实施。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要素,才能对其进行处罚。

在这个案件中,该男子声称自己未见对方,也不了解对方的外貌特征。然而,警方反驳称,他们是接到举报后来到涉事房间将该男子抓获。警方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聊天记录和其他朋友的证词,以证实该男子实施了嫖娼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该男子与朋友预谋嫖娼,通过网络和中介了解了价格和地点,并前往发生案件的楼层。实际上,他已经着手实施嫖娼行为,但由于警方介入导致未能完成。因此,无论他是否在房间内被查获,并不影响对他嫖娼行为的认定。
因此,警方的处罚以及复议部门维持的结果并无不妥,应当予以维持。法院驳回了该男子的诉求。

有人提出了一个类比问题:如果等待还贷是否意味着已经完成了还贷?然而,这个比喻并不合适。例如,如果你准备好了工具,准备撬锁进入别人的房屋进行盗窃,由于被抓获归案,未能实施,难道就不应该受到处罚吗?
同样地,如果你准备好刀具和绳索,准备抢劫,但由于被抓获而未能实施,难道也不应该受到处罚吗?实际上,这属于犯罪未遂的范畴,而本案属于违法未遂。
对于未遂行为,可以从宽处罚,如果情节轻微,有可能不予处罚。

总结起来,对于嫖娼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双方达成一致和着手实施这两个要素。在这个案件中,尽管该男子未能进入房间,但他与其他人预谋并准备嫖娼,已经属于着手实施的阶段。因此,警方的处罚和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对于未遂行为,应当根据情节从宽处罚。